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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会章程

北京外事研修学院学生会章程

(学生会第一届全体委员大会2004121日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北京外事研修学院学生委员会,简称北京外事研修学院学生会。

第二条 组织性质北京外事研修学院学生会是北京外事研修学院党总支领导和团委指导下的全校性学生群众组织

第三条 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开展学生工作,促进同学德智体全面发展,团结和引导同学热爱祖国、勤奋学习、勇于实践,成为适应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合格人才;

(二)沟通校党总支、各部门与同学之间的联院,促进同学之间、同学和教职工之间的团结,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积极参与民主管理,在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前提下,表达和维护学生的正当利益。

(三)协助学校各级党组织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集体主义的宣传教育, 积极引导同学在实践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道德水准,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四)以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为方针,组织学生开展思想教育活动、学习活动、丰富多彩的文娱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努力为同学服务,促进同学全面发展;

(五)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同学之间、同学与教职员之间的团结,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整洁优雅的学习环境;

(六)加强同兄弟学院和社会各界的联院与交往,达到提高学生思想觉悟,陶冶道德情操,广阔知识视野之目的,促进学生会工作的开展。

第四条 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准则。

第五条 本会承认全国学联、北京市学联及北京外事研修学院学生会章程,参加全国学生联合会、北京市学生联合会及北京外事研修学院学生会,为其团体会员。

第二章 会 员

第六条 凡取得北京外事研修学院学籍的校本、专科学生和国际合作项目,承认本会章程,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依照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

(二)对本会工作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三)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会员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享受章程所规定的权利;

(五)学生会会员有退会的权利。

第八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给的任务。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九条 本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学校党总支领导和团委指导下,依照国家法律及本组织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十条北京外事研修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 学生代表大会每两至三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由院学生会主席团提议,并得到委员三分之二以上人数通过,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学生所在班级民主选举产生,再由各年级代表分别选举产生3~4 名代表委员组成代表委员会;学生代表大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当选代表参加才能召开; 学生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并实行表决制。

第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学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四)审议通过大会提案;

(五)选举学生委员会委员;

(六)讨论、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北京外事研修学院学生委员会是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关;学生委员会每学期至少举行二次,由主席团召集和主持;学生会全委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单位的派出代表参加才能召开;全委会由校学生会主席团召集;全委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第十三条 学生委员会由学生代表大会当选委员组成,其职权为:

(一)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学生会的重大事项;

(二)选举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三)筹备和召集学生代表大会;

(四)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本会有关工作;

(五)审查和监督学生会主席团的日常工作和决定。

第十四条 校学生会主席团是全委会的常设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在学生代表大会和全委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和全委会决议, 主持校学生会日常工作,决定重大事项;

(二)负责召集全委会会议;

(三)决定聘任学生会秘书长;

(四)调整、任免学生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五)领导和组织全校的某些学生活动;

(六)召集学生代表委员会,向学生代表委员会通报,部署工作;

(七)领导、协调、督促各部及各学院学生分会的工作;

(八)监督、考查、评估各部长及各学院学生分会部长和班级委员会班长的工作,经与有关部门协商和党组织批准,提名表彰或批评各部长及各学院学生分会部长或班长;并对各部长及各学院学生分会部长和班长进行调整和任免;

(九)向学院党总支汇报学生会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五条 学生代表委员会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全院各年级学生帮助和监督学生委员会的工作。

学生代表委员会的基本职责:

(一)定期听取学生会主席团的工作通报;

(二)对不称职或有错误的学生会干部有权进行批评、警告,对情节严重者有权要求主席团予以罢免;

(三)对学生会的工作方针、计划、年度总结有向同学转达的义务;

(四)学生代表委员会可列席学生会主席团召集的任何会议。

第十六条 校学生会和各院学生会、班委会如有缺额委员和不称职干部,经广大同学酝酿协商,校学生委员会研究同意后,报校党总支、团委批准,学生代表委员会可对其进行任免和调整,并由校学生会备案。

第四章 系学生会、班委会

第十七条 各系学生会、班委会是校党总支领导下的基层学生会组织,在校团委的指导帮助下开展工作,其工作机构由校学生代表会议或全体同学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推选组成。各院学生会、班委会接受所在院学生会的领导。院学生会主要干部必须是院学生委员会委员。

第十八条 各系学生会要认真贯彻院学生会的工作方针,完成系学生会的工作部署。同时根据各院学生会的具体情况独立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活动。

第十九条 班委会职责

(一)协助辅导员、班主任做好班级日常管理工作;

(二)在学生的学习、生活、娱乐、社会实践等方面为同学提供服务;

(三)组织班级同学参加学校、院举办的各项活动并独立开展班级工作。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条 学生会主要经费来源:

(一)党、团组织关于学生会活动的专项经费;

(二)社会实践、科技服务创收和社会资助、赞助、募捐等合理收入。

第二十一条 经费使用受全体成员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北京外事研修学院学生会主席团。